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和票价相关政策,不得擅自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