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