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文化旅游市场和服务质量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制定联合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公布执法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可以在景区及游客集散地依法设立警务室、调解室,及时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