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入城镇型绿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