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入城镇型绿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