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