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加强古遗址遗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布局开展新业态、新表演形式,提升文化旅游功能。

鼓励旅游经营者参与开发有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