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心具有生态安全保障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绿色空间确定为城市生态绿心,绿心区域范围由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

严格控制城市生态绿心范围内项目建设。确需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