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通知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并与医疗机构沟通、协商救治事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