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以及负责调查的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受理单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还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