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