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收取的电梯运行服务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年公布一次使用情况。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电梯加装前明确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检测等资金的来源和分摊办法。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