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