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梯轿厢、井道移动通信信号的全覆盖。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轿厢、井道移动通信信号的全覆盖。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