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