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挖坑、取土、爆破作业、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供热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