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一)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热源厂出墙1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之间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热费成本,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居民热用户负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