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已废止按采暖建筑面积计费的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增减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放水装置等其他改变热用途的行为;(四)其他可能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