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已废止凡需使用城市集中供热或扩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