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保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并逐步提高,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