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本省依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限制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