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