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因检测、维修、改造等原因需要中断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五日前告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