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体系,开发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完善授信制度,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