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状况,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规定配置执法装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