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