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