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建立本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以及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发布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