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四十一条有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在网上公示营业执照、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并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未按照规定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送餐,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并及时更新;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