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