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供热工程应当在建设前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热源,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热源后方可实施。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