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