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