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