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爱国卫生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