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爱国卫生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