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健康促进与教育、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