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