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生态功能脆弱的人工湿地,采取生态护岸、污染控制、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湿地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自治旗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较差的自然湿地,采取清理、取缔排污口,设置水质断面监测等综合治理与监控措施,保障湿地范围内的水质。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