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