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抗洪抢险中,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消耗、毁损无法归还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益地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因防汛紧急措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复垦和补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