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

当主要河道的水情接近防洪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淀泊的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主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省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