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挑水坝、卡水桥涵、阻水路、阻水渠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三)设置阴碍行洪的渔具;(四)进行围淀造地、围垦河道以及爆破、打井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坝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