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公路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法律法规;

(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三)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四)管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和收费现场秩序;

(六)实施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七)实施公路巡查,监督管理公路状况和服务区服务经营活动;

(八)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