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
本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