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公路利用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用地范围:(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不小于三米;二级公路的用地范围不小于两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