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省跨行政区域新建公路项目,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按照标准统一、建设同步的原则实施,促进公路建设的区域协同发展。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