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爱护公共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烟蒂、纸屑、果皮以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咳嗽打喷嚏要主动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二)爱护公共财物,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在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林木上刻写文字图案、改写涂抹原有文字图形或者擅自张贴宣传物品,不在公共休息设施上躺卧;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四)开展野外露营、垂钓等户外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其他爱护公共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