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