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