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乡村振兴总体工作布局。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