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规范使用远光灯,规范鸣笛,不向车外抛掷物品,行经积水路段时低速通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二)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违规改装车辆;

(四)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私自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的停车规定;

(五)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让座;爱护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不得在公路上放养家禽家畜,打谷晒粮,玩耍和追逐打闹,不围车兜售物品等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发现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采取适当的方式预警;

(八)其他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