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